江苏省气象局关于对已发
防雷检测资质证继承和延续的意见
各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中国气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精神的通知》(气发〔2016〕48号)、《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防雷减灾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气党发〔2015〕53号)等文件和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规章精神,全面推进我省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切实做好我省防雷装置检测新老资质证发放、使用衔接工作,2016年8月2日省气象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我省已发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继承和延续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省2004年出台的《江苏省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办法》对检测资质未分级,考虑到多年防雷检测工作业绩和历史继承性,在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实施前,省气象局对我省已发放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作一次性确认,按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确认相应等级资质。
二、根据国家改革的相关精神,事业单位改革、职能调整过程中,职能调整到哪个事企业单位,原业绩和资质即延续保留至那个事企业单位。
三、继承和延续取得的、经过确认的上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使用至2017年9月30日废止。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