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1:
江苏省微博气象服务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省微博气象服务活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通过官方微博开展的各项公众气象服务。
气象服务官方微博是由气象部门运营维护,向公众发布公众气象服务信息、防灾减灾气象科普信息和气象政务信息等资讯的权威官方微博。
第三条 本规范规定了微博气象服务的基本要求,包括服务内容、信息审核、用户满意度调查、咨询投诉、互动处理、服务监督、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是气象服务单位面向公众提供微博气象服务的基本标准。
第四条 各级气象服务官方微博应合理设置栏目分类,按照气象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向公众提供实况气象信息、气象预报预警、生活气象信息、防灾减灾和气象科普信息、气象政务信息等服务。
第五条 通过气象服务官方微博发布信息,应做到发布及时,内容准确,文字生动流畅,贴近公众生产生活需求。
第六条 各级微博维护单位应制定具体的信息审核和发布管理制度,严格审核对外发布的信息内容。转发内容要确保信息来源可靠、真实准确,严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反动、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七条 各级气象服务官方微博禁止关闭评论功能,应及时回复用户评论和私信,开展互动。各级微博维护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质疑和咨询,对于无法即时回复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八条 各级微博维护单位应建立公众满意度调查制度,适时开展公众需求和满意度调查。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微博气象服务的监督检查,督促微博维护单位严格执行本规范。
第十条 对在气象微博维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本级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给予奖励。
气象微博维护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未能严格执行本规范规定或者违规违纪的,由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对于不及时认真整改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各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江苏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